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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稱遠銀)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 臺端告知下列事項:一、蒐集之目的:信用卡(含附加功能服務)或電子票證業務、外匯業務、存款保險業務、存款與匯款業務、票據交換業務、票劵業務、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核貸與授信業務、授信業務、徵信、行銷、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含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金融爭議處理、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消費者保護、財稅行政、商業與技術資訊、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資通安全與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凡 臺端提供之資料,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照片、性別、婚姻、地址、E-mail、Line ID、Facebook 大頭貼、Facebook 姓名、電話、傳真、家庭、學經歷、任職資料、財務狀況、稅籍編號、移民情形、旅行、其他遷徙細節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遠銀與臺端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 臺端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一) 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遠銀所訂之資料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二) 地區:下列(三)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三) 對象:遠銀(含受遠銀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臺端所同意之對象(例如:遠銀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遠銀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信用卡聯名/認同團體等)、其他與遠銀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國內外法令規定處理利用之機構、依國內外法令之有權機關、金融監理機關或稅務機關(含美國聯邦政府財政部)。(四)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遠銀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向遠銀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惟遠銀得依法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二) 向遠銀請求補充或更正之,惟 臺端應為適當之釋明。(三) 遠銀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 臺端得向遠銀請求停止蒐集。(四)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遠銀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遠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五)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遠銀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但因遠銀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一)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遠銀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二) 關於遠銀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條款之特定目的需蒐集、處理及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如 臺端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遠銀必須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規定將臺端帳戶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而須依法對特定帳戶存入款項扣繳百分之三十之美國稅款;如經合理期間內與 臺端聯繫仍未獲臺端同意或 臺端提供資料仍有不足,遠銀須依法關閉 臺端之帳戶。(三) 關於遠銀遵循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僅適用 臺端具有歐盟國籍或居住地於歐盟,依循 GDPR 規範於特定目的內蒐集、處理及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 臺端就個人資料得行使後列權利:1.行使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當事人權利。2.資料限制處理權。3.資料可攜權。4.停止自動化決策及資料剖析。六、遠銀最新之告知義務內容,以及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及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之前述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於遠銀網站(網址: http://www.feib.com.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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